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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986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规定

(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简称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由协会理事会决定,由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代表)机构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由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协会出面;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分支(代表)机构在协会党组织领导下,应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分支(代表)机构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该分支(代表)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

      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成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同时,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展的会员应为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自己会员中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的所有权归协会所有,可以在协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协会签订的协议执行。协会在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分支(代表)机构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如果业务较多,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开设,但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开设手续。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应报协会备案。分支(代表)机构较大的费用开支应事先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应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