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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625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七届二次理事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以及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做好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中的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建立行业服务交流平台。

  (三)制定本行业公约,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向会员提供和交流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为会员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 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

  (五)开展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方面人员的相关培训。组织或参与行业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

        (六)开展行业研究和交流,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应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核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单位,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会员。

      在协会成员中吸收成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财会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财务,但财务管理纳入协会财务管理体系,收取的会费等筹集经费与协会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