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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通知
更新时间:2012-05-16 浏览次数:2035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316号
    【发布日期】2012-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 〔2011〕49号),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行业管理情况
本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立法、规划和政策情况,行业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情况(附表1)。

  (二)行业发展情况

  本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再生资源总体规模、情况和各主要回收品种的规模、情况(附表2)。

  (三)企业发展情况

  本省(区、市)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附件3)。

  (四)政策建议

  当前制约行业、企业发展的突出体制机制障碍、矛盾和问题,从法律、规划以及税收、土地政策等方面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建议;增强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的政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填报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等各方面优势,确保摸底调查工作及时完成。其中,附件1调查表及相关政策建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填写;附件2的调查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填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上报;附件3的调查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全部的大、中型企业在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中填报(网上填报流程见附件4)。上述调查表可在商务部网站流通发展司网站子网下载。

  (二)时间要求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2年5月25日前将附件1、附件2的调查表及政策建议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大、中型企业调查表于2012年6月15日前在网上填报完毕。

  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将作为商务部考核各地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今后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支持对象将从调查企业信息库中择优选取。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仇亚童 矫旭东
  电 话: 010-85093754 85093788(兼传真)
  网上报送技术支持: 010-85093775 8509313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