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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对制定并完善的税收政策的期待再落空了
更新时间:2013-04-12 浏览次数:1287
 

     自2011年10月至今,在短短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国务院在已下发的三个文件中都提到要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国发办(2011)49号文旨在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来促进回收体系建设;在国发(2012)39号文中是作为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期加快流通产业的发展;国发(2013)5号文则是从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高度,把制定并完善税收政策作为近期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主要指标中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质和量相统一的任务和目标的一项保障性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也不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出现在多个国务院文件中,多次多角度地提出要研究制定并完善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的情况并不多见。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确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个行业的税收负担不轻是一个事实。说明完善税收政策的意义已不仅于促进回收体系建设。同时,也十分明白地告诉我们,这个行业的税收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三个文件的出台,定会让回收经营者们产生更多的期待和遐想。

     自首次提出要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的任务至今已过去了较长的一段时间了。研究制定工作到了何种地步,税收政策何时能落地都不得而知。有人问,难不成再要等2-3年才会出台?有这个可能吗?不能说没有。

     也许大家还记得,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2005]544号文,对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个文件一甫出立马在行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弹,“拍砖”声音不绝于耳。不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包括上海的行业协议都纷纷上书,提出了不同意见,反映了企业的诉求。据于此,,当年10月国家财政部召开了有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的一些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拿出了完善增值税政策的三个备选方案供讨论。次年国家财政部又下发了财办税【2006】13号文,会同国家发改委、全国供销总社等四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浙江等地就研究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政策问题开展调研,并附初步拟定的增值税政策调整方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个方案的核心是恢复征收增值税,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笔者也有幸参加这次在上海召开的座谈会。应当肯定,那次国家财税管理部门对于地方回收企业的意见回应还是较快的,也很务实。按理初步方案有了,各方面的意见也听取了,新的税收政策不需很长时间就应该可以出台了。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却到2008年年底世界金融风暴施虐的这个不适当的时间才出台了一个加重回收企业负担的不适合的税收政策。又一次引起了回收经营者的普遍埋怨,发出了要求调整税收政策的强烈呼声。

     当然,税收是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是不同利益者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进行审慎的研究是必要的。一项政策的制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和流程,其出台肯定要有一定的时间。人们也不希望看到因政策出台仓促发生象机动车闯黄灯要罚款、记分的政策一落地就立马引起社会舆论的哗然只得宣布“暂定执行”这种成为笑谈的情况。但是,不能忘记的是,这次对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并完善是作为在5年的期限内要实现和完成一定的任务和目标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就如一场战役已经开始,但后勤保障却迟迟不到位。这乃是兵家的一个大忌。同样道理,国务院确定到2015年要建成完整的先进的回收体系,实现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量达2.14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为70%,流通产业有较快发展,可是,作为一个主要保障措施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却没有时间表,要化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岂不让人感到十分疑惑,是拖而不议还是议而不决?制定并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真的有那么难吗?

     如果说,期盼完善的税收政策能早日出台有人不以为然,是因为有当年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整整化了三年多时间的前车之签。那么,对于制定并完善的税收政策会不会有人说:“不会有什么‘花头’的”呢?笔者以为这也是有可能。原因很简单,因为有失信的先例。笔者粗略地查一下资料,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直到2008年止,政府在下发的不少关于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文件包括在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会议的讲话中都提出要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的优惠政策。政府的声音似乎给回收经营者吃了颗定心丸。当大家都认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免税政策已成定局,但税收优惠的基调不会改变时候,国家财税部门却在2008年下发了一个先缩水后取消优惠政策的[2008]49号文,实在让人始料未及。人们不禁要问,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下发的多个文件上写得清清楚楚,国家领导人讲的意见也明明白白的,可为什么在落实时却走样变调不兑现呢?,这样做对政府的形象究竟是加分还是减分,公信度是提高还是降低呢?

     不过,笔者以为,对于这次制定并完善的税收政策可值得期待。李克强总理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是“政府要说到做到不能‘放空炮’,国务院做出的决定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能搞变通”。所以,我们要相信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三个文件的要求,一定能完善现行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中存在不足或瑕疵,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问题是, 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亮点究竟会在哪里?笔者觉得,这应该是落地的税收政策能接“地气”,能回应最基层的声音,解决回收企业最直接、最现实和最关切的问题。

     最直接的是什么?是降低税负。目前。行业执行的是17%的增值税一般税率。而回收企业实际税负则大大高于流通领域的其他行业的企业。高税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诱发了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影响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所以企业期望在完善后的税收政策中能给力,给企业减负降低税率。如果说希望行业再恢复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已不现实的话,那么,在17%和4%增值税税率之间再设置一个与回收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税率是不难做得到的。“营该增”的税收改革不就是这样做了吗?

       最现实的是什么?是解决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问题。这是导致回收企业税负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如此普遍的现象。现行税政政策明确规定居民出售废品可免征增值税,也明知道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出售废品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这部分投售者的增值税却要回收企业来承担。这既不合情合理,也是很不公平的。所以,制定并完善后的税收政策能对解决回收企业在每天的经营活动中都要遇到的最现实的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能不成为回收企业的一个急切的期待。

       最关切的是什么?是公平。党的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自然成了回收企业的最关切。

        那么,在再生资源税收政策上如何来体现这“三公”原则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回收企业不论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也不论在再生资源产业链中发挥何种功能,更不论其规模的大小、经营业绩的优劣,只要符合工商、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就应该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从而体现权利公平的原则。同时,对享受优惠政策不应该另外再设置其他的什么“门槛”,或准入条件。这看上去很公平,但如果符合享受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只有绝少数甚至一个城市仅有一、二个那就有问题了。曲高和寡,这种会产生“马太效应”的税收政策,既有悖于规则公平的原则。同时也无助于达到这次制定并完善税收政策的目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占回收市场绝大多数的中小回收企业依然经营困难重重,那么,再先进再完善的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和什么基地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同时,税收差异使然,导致了竞争的不公平,使不少回收企业失去的市场机会。这同样有悖于机会公平的原则。

        期待公平,就是因为存在不公平。不是吗,在同一个市场,开展相同回收业务,可有的要承担高企的税负,有的则不用也无人要他们交税,有的靠地方财税部门的庇荫实际税负并不高,更有甚者的是通过替人开开票就可以收入进账。真是吃力不赚钱,赚钱不吃力。可以这样认为,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监管又不到位,致使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表面上的公平,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公平。

       前不久,新任的财政部长在一次高层论坛年会上的发言中有一段关于财政体制“帮穷不帮懒”的话很有意思::“包容性发展要求创造机会均等、平等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这些往往同财政制度相联系。”笔者理解,要实现包容性增长,从财税政策来讲,应当走低税负发展之路。所以,让全国目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10万余家的企业、30万个回收网点、1800多万从业人员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更多的蛋糕财富,享受到政策的红利,提高幸福感,应该是这次制定并完善的税收政策的价值取向。只有让占行业绝大多数的穷企业和低收入职工拿得多,他们建设回收体系的积极性就会更高,建成后的回收体系的运行就能更正常,发挥出其更积极的功能。也才能真正体现出制定并完善税收政策对建设回收体系的促进作用。否则,回收体系的基本框架即便形成了,但要实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提出的要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次序的目标将成为不可能。

       2005年财税部门出台的544号文由于遭到企业的质疑,财税部门随即开展了调研,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2008年下发的财税157号文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引起了一片抱怨声,制定并完善税收政策又被提到议事日程。我们真希望这次不要让回收企业的期盼再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