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做网站 上海网站建设
通知公示
 
当前位置:首 页 > 新闻资讯新闻资讯
好消息!原属于国务院部门13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协会等社团组织了!
更新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4166
 

日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务院审改办12日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共130项。公众登录中国机构编制网(www.scopsr.gov.cn)首页,点击“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即可查询。


  国务院审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截至目前,国务院分3批审议通过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323项,已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先后下发文件公布。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核实,国务院审改办汇总形成了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130项。

据了解,此次集中公布的汇总清单,涉及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内容及其设定依据、实施机构等具体信息。


  国务院审改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保障企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整治“红顶中介”乱象,同时也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拆除“旋转门”“玻璃门”,促进政府依法履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服务效能。


  为方便社会监督,国务院审改办设置了意见反馈渠道。对清单内具体审批中介事项的意见建议,对清单外涉及其他审批中介事项情况的反映,公众可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sgb@conac.cn)等方式向国务院审改办反馈。国务院审改办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继续推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关于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的说明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已分三批对审批中介事项开展清理规范,先后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文件公布。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核实,国务院审改办汇总形成了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130项。


  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上述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汇总集中予以公布,涉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设定依据、收费情况等具体信息将分别在该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务院审改办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清单内具体审批中介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清单外涉及其他审批中介事项情况的反映,可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gb@conac.cn。


  国务院审改办

  2017年5月


  其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明确列入

  130项必要的中介服务之一!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13016)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部门】:环境保护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2、《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