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做网站 上海网站建设
通知公示
 
当前位置:首 页 > 新闻资讯新闻资讯
浅谈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给予专项资金补贴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08-07 浏览次数:6681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出现了“垃圾围城”、“垃圾围乡”现象。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破 “双围”难解之困,推进绿色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国家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作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力推进“两网协同”,其目的就是要把混杂在垃圾中的低值可回收的废弃物分拣出来,成为能利用的再生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低值可回收物主要是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废木料、废棉织品、电子废弃物等。其在垃圾总量中的占比约40%。过去,回收与上下游的渠道畅通,这些废弃物得以充分利用。如今,宏观经济状况、再生资源利用的需求、尤其是市场的价格等都发生了变化,高值的废旧金属跌进了白菜价以下,原来0.1元一只的饮料瓶,现丢掉也没人拣。投售者、回收者都没有收集、回收的积极性。低值可回收物的归宿只能成为被放錯位置的垃圾遭焚烧、填埋。由此产生一对矛盾,一方面“两网协同”要求将低值可回收物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经过规范化的回收处理,使之重新获得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另一方面,低值可回收物的价格低,回收成本高,市场又很难发挥调节作用。推动回收经营者参与“两网协同”,将低值可回收物应收尽收的动力明显不足。显而易见,价格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对低值可回收物的价格単靠市场价值规律难以驱动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形之手,动用财政的专项资金通过补贴的形式,让回收经营者通过参与“两网协同”后有较高的获得感,为回收低值可回收物提供政策支持。

      诚然,低值可回收物的经济价值不高,但回收利用的社会价值是十分明显的。在环境属性大于资源属性的情况下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实质上是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产生的效益的一种补偿,是回归其公益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那么,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的按什么标准补贴,如何补贴才能恰到好处,既不过度,也不因不及而影响专项资金补贴所应起的作用?据悉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补贴方案,外省市如广州、上海的松江区等已通过不同的形式开展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的专项资金补贴,其补贴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不得而知。但笔者认为,在制定补贴标准时要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通过一定的资金补贴能舒缓目前存在高税负率给回收企业经营带来困难的问题。时下,高税负率是造成企业回收成本高,市场竞争力低,经济效益差的一个重要因素。毋庸置疑,不解决回收企业税负过高的问题,对顺利推进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调动回收企业的积极性是不利的。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2011年前一直享受增值税全免或按一定比例退税的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再生资源回收与其他一般纳税人一样,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缴税。在这看似公平的背后实质是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平之一,根据规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居民投售的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企业出售再生资源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可现实是回收企业是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所以,这部分被免去(逃、漏的)的增值税最终是由回收企业承担。真可谓是“你请客,我买単”。不公平之二,利废企业只要是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再生资源,其生产的产品

       就可以按不同的品种,按一定的比例取得退税。比如,综合利用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旧生活用品、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其产品就可以分别按50%、50%、50%/、30%、30%退增值税。在回收利用链中,上、下环节都有税收优惠,唯独中间环节的回收却要全额纳税。人们不禁要问,“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的制定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又体现在哪里呢?透过增值税的问题,为什么企业没有回收积极性,那么多的低值可回收物混杂在垃圾中,被填埋、焚烧就不难理解了。

        基于上述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低值可回收物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实行资金补贴,则要从完善增值税链的角度,弥补回收低值可回收物不能取得可抵扣的那部分税额。具体地讲,就是根据一定的时间段(三个月或六个月)某低值可回收物如废玻璃的市场平均收购价,按增值税率计算出该再生资源应获得的资金补贴额。这个办法的优点是符合市场化原则,确保回收企业有利可图,有利于调动回收企业参与“两网协同”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为专项资金补贴逐步退出提供客观依据。

        举例:某低值回收物,市场前一季度的平均收购价是350元,销售价为400元。毛利率为14.3%,不能算低了。但是由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最终还是要亏15.68元。反过来,同样一笔业务,如果按上述的办法给于57.47元资金补贴,则可赢利38,79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体现了政策对“两网协同”扶持产生的良好效果,何乐而不为

       “两网协同”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所有企业共同要实施的一项任务。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则是保障 “两网协同”顺利推进的一项重要措施,优惠政策的受惠者不能仅仅是试点示范企业,而应该是所有“两网协同”的实践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受领资金补贴的回收企业

         不提任何要求,不设什么“门槛”、标准。恰恰相反,所补贴的专项资金动用的是公共资源,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制定认定标准和受领条件是必须的。比如,必须是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企业、有固定的再生资源倉储、整理、加工场地、经营管理符合《上海“两网协同”回收网点设置与管理规范》中的相关标准,企业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近若干年内无违反违规行为等等。为补贴资金真正用在好企业身上,取得好的效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同时,要建立一定的严格的审核、资金发放的流程,确保做到三个真实。一是来源真实,低值可回收物真正始于收集分类环节,源于垃圾,防止出现同品种的低值可回收物在回收企业之间多次流转,使受领补贴的吨位数与实物量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二是数量的真实。防止不良回收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贴资金。三是被利用真实,即低值可回收物确实是被送进终端合法有资质利废企业,这应该是领取补贴资金的最主要的依据。只有被利用了,才能真正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否则,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了,但囤积在仓库中没有出路,没有利用,最终还是作为垃圾被填埋、焚烧。这就违背了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给予专项资金补贴的初衷。

         需要强调的是,对回收低值可回收物给予专项资金补贴是支持、促进回收行业发展的一项好的政策,但好政策未必一定会产生好结果。好经被念歪的事不是没有。这就需各方面共同努力。尤其是回收经营者要自律,当年实行行业增值税政策时,为骗税、逃税的那些不良的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再发生了。不要成为坏了一锅粥的一粒老鼠屎。

         有道是:常将无时思有时,莫到有时思无时。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资金补贴政策,以推进《两网协同》为契机,实现转型升级,使企业逐步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