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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新出路:政府购买服务 解决行业难题
更新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981
 

        10月19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服务。办法自今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公布后,南京成为继广州之后,又一个出台有关低值可回收物管理规定的城市。

政策原文

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居民、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价值可回收物,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物业、环卫等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服务,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处理服务、回收服务分别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的回收服务费用由各区级财政承担,处理服务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回收、处理服务费用由各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成本为依据制定采购指导价,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回收处理服务单价。

第七条 回收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平台,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处理、回收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区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拨付资金需求,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核定处理、回收服务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回收处理企业。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回收处理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回收处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制定《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目录》,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对下年度的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地方政策虽然“利好”,顶层设计也需完善

        由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成本高、利润薄,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调动企业积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就是希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贴的方式,鼓励居民、物业、环卫等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从国家层面来看,对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政府都应各负其责。但现实情况是,到目前为止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或实施细则。地方性的文件、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持,缺乏法律效力和规范性,权威性也不够,对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政策缺乏强制性和系统性,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往往效果不佳,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该《办法》如何落地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恐怕还需南京市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