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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五大看点!
更新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15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8〕14号)——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

        2018年3月14日,据知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透露,《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即将出台!

        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有以下五大看点:

1、取消了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删除了现行办法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2、在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办法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如:取消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年回收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等硬性规定。

3、取消先证后照制度。取消先取得《资格认定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4、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办法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5、取消收购价格管制。删除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