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目标、环境监管体系如何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如何强化、环境风险如何防控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针对长江经济带地区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针对当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及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存在短板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发布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的指导意见。
答:《指导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提出了到2025年年底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具体目标:
一是针对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是针对利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
三是针对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长江经济带、“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珠三角、京津冀等部分区域提前完成目标的要求。
问:如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核心是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各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系统用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日常监管和执法。为了有效解决危险废物产生源头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足、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不高、环境执法处罚震慑力度不强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严防。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等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
二是强化过程严管。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一张网”。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实现全程跟踪。
三是强化后果严惩。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加大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答:截至2018年底,我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超过9000万吨/年,但部分地区和部分难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能力仍然较为紧张,而高价值危险废物利用能力又相对过剩,发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主要从“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三个维度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评估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予以政策保障。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省域之间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将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
二是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实行危险废物企业内部优先资源化利用。创新管理思路,疏堵结合,先行先试,针对当前一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出路不畅的问题,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三是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区域布局,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估,淘汰落后产能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四是加强重点环节、废物类别和处置方式的能力建设。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水泥窑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
答:主要从完善危险废物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环境应急响应、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科技支撑等方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强化政策及制度保障。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的推进,加快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贮存、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健全科学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和鉴别技术体系。
二是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应与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地区间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编制相关实施方案。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四是高压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聚焦长江经济带深入开展“清废行动”;选取典型危险废物及典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和专项检查。
五是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鼓励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答:为推进“三个能力”建设,保障在“十四五”前完成相关任务,《指导意见》分别从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为顺利将任务分配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指导意见》具体内容细化,突出各地特色,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压实地方责任。充分依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机制,对不能落实《指导意见》相关任务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落实资金保障。
四是强化公众参与。提高对涉危险废物举报的奖励力度,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宣传,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率先实现;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提前实现。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分别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自2020年起,上述清单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三)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长期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处罚到位。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四)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鼓励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加强危险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
(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一张网”。各地应当保障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维人员和经费,确保联网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通过信息系统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点单位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
(六)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之间,探索以“白名单”方式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对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七)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优先实行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八)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建设技术先进的大型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制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九)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产品使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依托矿物油生产企业开展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
(十)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各省(区、市)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能有效发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功能的水泥窑,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根据实际处置能力减免相应减排措施。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
(十二)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研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染控制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推动完善危险废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处置收费制度。
(十三)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研究建立危险废物排除清单。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强化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鼓励科研院所、规范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十四)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进长三角等区域编制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应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强化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一园一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新建园区要科学评估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废物智能化可追溯管控平台,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
(十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十七)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截至2020年10月底,聚焦长江经济带,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会同相关部门,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十八)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环境风险评估与污染控制技术实验室,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分阶段分步骤制定重点行业、重点类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重要性,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建立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的资金渠道。
(二十二)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