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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回收站距居民区至少1公里
更新时间:2010-12-07 浏览次数:2163
 
        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垃圾市场必须距居民区至少1000米以上,园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昨天,商务部网站挂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再生资源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三个行业标准并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橡胶(32400,-350.00,-1.07%)塑料(11580,-275.00,-2.32%)、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记者发现,三个规范对再生资源的站点、市场建设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市场建设集约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0亩,市场占地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年再生资源处理量20万吨以上。区域性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距居民区至少1000米以上,园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对于回收站的建设,征求意见稿中确定,要求运用连锁经营方式,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回收站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回收站点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社区人口与户籍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或亭式简易建筑。回收站点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据了解,社会各界对上述标准内容若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可于12月13日之前将意见反馈到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标准规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