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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577
 

中循协发〔202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发展、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进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行业引导,开展企业自律,发挥规范企业的引领作用,根据《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T/CACE 012-2019)有关规定,制定了《<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参照执行。

联系人:顾明明010-82291770转866,13810170291

邮  箱:gmm@chinacace.org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2号楼3层

附件:《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2020年3月19日


《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战略部署,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积极响应国家推动“无废城市”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废旧纺织品回收、运输、贮存、分拣、消毒、再利用、再生利用全产业链,根据团体标准《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T/CACE 012-2019)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发挥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领域规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凝聚行业力量,提升科技水平,开展企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废纺专委会”)负责《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申请文件的受理、评价、公示、公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对符合《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符合《规范》的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三)符合《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企业可向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提交《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规范申请书》(附件1)及企业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清单(附件2),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

第三章  评价与公布

第八条  评价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公布

根据评价意见,将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在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或废纺专委会网站上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予以发布。

第十条  实施

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行业自律,结合产业发展情况,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公布名单的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定期开展自查。已公布企业的相关情况将在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或废纺专委会网站、微信订阅号上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协会和废纺专委会将在政策扶持、标准化建设、技术对接、投融资服务、国际合作、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已公布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报送至废纺专委会。

第十四条  已公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符合《规范》企业名单。

(一)不执行《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