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在财政部驻广东省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退税工作的领导,树立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履行地方税政职责,积极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至今清远市有五批20户企业申请退税,市财政局深入到企业实地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经过省厅复审,并经专员办终审批复我市第一批共四户企业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退税额为2,854,321.10元,及时办理退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