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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更新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2299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2019年第1号令)规定和市商务委要求,现通知如下: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