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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管发〔2021〕1号)
更新时间:2021-02-24 浏览次数:942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是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可回收物体系建设,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增量和其他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促进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空间配置与机制建设相结合、可回收物回收与垃圾分类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主导作用,加快可回收物体系建设,规范可回收物市场秩序,推动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改善城市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完善支持政策,增强调控能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坚持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规模化企业全链条运营,促进企业开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物业管理、环卫作业等机构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鼓励采用"两桶一袋"上门有偿回收等方式,促进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坚持科学布局。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点站中心设施网络,建设规范、有序的可回收物收运处理体系。

  二、加快建设点站中心设施体系

  (三)健全源头交投网络

  鼓励采用上门有偿回收可回收物方式,引导市民养成可回收物分类习惯。未采用上门回收的,应在生活垃圾分类固定桶站合理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方便市民投放。居住小区(村)应优先结合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设置至少一处可回收物交投点,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经营者收集运输,并签订服务合同。居住小区(村)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可回收物临时交投点或流动式收集车,定时定点回收。新建居住小区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开展可回收物回收经营,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四)合理设立中转站

  区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区域大小、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回收物中转站数量、位置、功能和规模。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中转站,承担辖区内包括废玻璃、废泡沫塑料、废旧纺织品、大件垃圾等在内的低值可回收物托底回收工作。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共用中转站。可结合密闭式清洁站提升改造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计量称重、分拣、转运等设备设施的可回收物中转站。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企业运营,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可回收物中转站。中转站运营企业应按照市场价格机制与源头收集经营者、专业运输企业和分拣中心运营企业建立畅通的物流通道,实现可回收物全链条规范运营。

  (五)加快推进分拣中心建设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作为可回收物处理全链条的枢纽,是垃圾处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分拣中心要按照《绿色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建设成为机械化、智能化、规模化的可回收物分拣、处理设施,逐步淘汰再生资源低端交易市场。各区要依据全市再生资源分拣设施布局规划和《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优先落实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供应。可采用政府出地及市政配套、企业投资设施设备、市场机制运营方式,推动分拣中心建设。分拣中心须承担辖区内大件垃圾等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强化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托底保障。各区根据可回收物处理规划,合理确定产业规模,产能不足部分,鼓励社会企业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闲置厂房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拣、贮存、处置可回收物,作为有益补充。不具备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条件的区,可与周边有条件的区协商,合作建设,共同使用。

  三、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六)简化备案程序

  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对符合相关布局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产业不予禁限。各区根据实际,为可回收物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备案。

  (七)完善企业进入退出机制

  各区可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适度扶持,重点培育市场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全链条运营。引导企业通过上门回收等有效服务模式,促进居民家庭开展可回收物分类,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扶持的企业要承担区域内含低值可回收物在内的全品类回收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运营的监管,健全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土地持续用于保障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各区可根据垃圾减量效果,因地制宜制定促进企业参与政策。

  (八)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企业与社会回收人员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建设规范、有序的可回收物源头收集体系。鼓励可回收物经营者根据区域和人群特点,采用"两桶一袋"预约上门回收、旧货交易、积分回馈、"互联网+"、智能回收机柜自助回收等方式,保证从各个渠道收集的可回收物纳入规范管理。督促引导可回收物经营者依法经营,公平交易。在回收过程中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服务、统一编号"六统一。在回收服务中做到"便民热线公开、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目录公开、回收价格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五公开。

  (九)规范回收运营管理

  可回收物经营者应将可回收物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室外堆放的可回收物应规范遮盖,做到"日收日清"。采用定时定点方式收集的,应保持场地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人走场净"。中转站和分拣中心运营企业应因地制宜配置分选、减容、转运等设备设施,与源头收集经营者和具备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建立联单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可回收物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

  (十)完善数据统计体系

  各区要指导回收企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立可回收物管理台账,明确可回收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搭建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再利用的全过程数据链,实现准确的可回收物信息统计。数据信息要接入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作为日常管理和政策补贴的依据。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可回收物日常运行体系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市场秩序。督促企业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管理等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落实用地保障

  各区政府为企业提供用地保障,有效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指导各区按照分区规划,落实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土地供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各区、街道(乡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和零散地块,落实可回收物中转站布局要求。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充分发掘配套设施用房和场地资源,保障生活垃圾分类驿站等可回收物交投点用地需求。

  (十三)做好政策集成

  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支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局做好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促进资源增值。市商务局通过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政策作用,支持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促进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

  (十四)保障运输车辆通行

  参照物流寄递行业政策,对可回收物回收行业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按照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政策要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可回收物回收企业运输车辆货运通行证办理程序和要求,组织企业申办货运通行证,并做好初审工作;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步对通过初审的车辆信息进行复审。对可回收物收集车辆要按照"统一颜色、统一标识和统一编码"进行管理,企业应为车辆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市商务局等部门对可回收物回收行业适当给予资金补贴,促进与物流寄递行业加速融合。

  (十五)培育龙头企业

  由各区推荐,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各区和相关部门,筛选信誉高、服务好、实力强的优秀企业,建立推荐企业名录和信用机制。定期更新名录,为各区培育龙头企业创造便利条件。

  (十六)建立产业联盟

  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联盟。发布可回收物市场指导价格和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利益合理分配。制定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设管理标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畅通再生资源利用渠道,促进规模化集聚和资源化利用。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

  普及可回收物分类知识,宣传可回收物回收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意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可回收物分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八)开展规范整治

  各区政府组织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等相关要求的回收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五、加强组织管理

  (十九)强化部门管理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可回收物体系建设规划和管理规范,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是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市级政策指导下,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探索建立符合区域实际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重要设施建设要落点落图,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规范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十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可回收物日常管理制度,分类收集、暂存可回收物,交由有资质的可回收物经营者收运,确保渠道畅通;定期将可回收物回收情况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可回收物经营者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遵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