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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8-03 浏览次数:534
 

沪府办规〔202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0日

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保持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平衡,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体系。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积极服务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需求,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设施布局和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依法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监管职责。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沟通协作渠道,及时通报、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重大事项,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落实首办移交机制,促进信息共享。

  (三)推进区域利用处置能力共享互补。推动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及合作协议,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鼓励废铅蓄电池、废包装容器、废酸、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涂料染料废物等在长三角区域内利用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转移环境管理。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一网通办”线上办理系统,进一步加强跨省转移技术审核,加强危险废物长距离运输、液态危险废物的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和价格公开机制,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聚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危险废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央在沪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按照“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总体要求,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运行、利用处置情况等在线报告,畅通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连接与实时交互,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车辆运输信息接入本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推行集成智能监控,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互通共享。进一步增强数据应用和风险预警水平,研究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配套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二)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要求。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评估危险废物贮存能力,并配套满足贮存需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相关部门对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处置方式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相关要求,并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将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五)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评估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查、各区检查、市级抽查”模式。

  (六)推动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产业产能准入落地时要自行配套或园区配套落实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或处理路径。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一)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持续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汽修行业、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探索推进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二)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进一步打通崇明区危险废物运输通道。

  (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打击以“副产品”名义逃避危险废物监管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联合保障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办案经费常态化投入机制,保障危险废物鉴别鉴定、规范贮存等经费投入。进一步规范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拘留程序。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一)统筹填埋处置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准入清单。加快推进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等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非填埋的利用处置设施。2025年底前,力争将生活垃圾焚烧二次污染物填埋率控制在2%以下。

  (二)强化规划统筹。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保障规划设施用地需求。强化老港、宝山市级基地托底保障功能,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机类危险废物多途径的利用处置,研究推动高温熔融、等离子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建设水泥窑、工业炉窑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在上海化工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试点探索废盐排海。

  (三)统筹建设高水平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适时启动嘉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各区完善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定时定点收集转运体系。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应与所接收危险废物的性质相匹配,禁止超期、超量、超范围贮存。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努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二)巩固提升集中焚烧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宝山、嘉定、松江等区域焚烧设施建设或与有条件的设施合建。进一步巩固提升上海化工区等区域集中焚烧能力。新建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并应具备贮存相应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甲、乙类仓库和易燃性、反应性废物的预处理能力。到2025年,全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能力达到40万吨/年以上,并控制在焚烧处置需求的2倍左右,实现焚烧处置能力适当富余。

  (三)持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以“原料替代、产品质量达标、环境风险可控”为原则,持续巩固提升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成效。推动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金山区、奉贤区等合理统筹规划建设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酸等集中利用设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设施的工艺、污染物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应对标国家和本市同类设施的最优水平。

  (四)健全财政金融政策。适时调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加大对涉疫情废物处置、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等财政支持力度。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研究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市级利用处置技术平台,推动危险废物市级利用处置技术平台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八、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一)完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处置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将本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对无主和责任主体无力承担妥善处置责任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由属地政府组织处置。

  (二)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市、区两级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分别制定完善市、区两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方案,明确分工职责,充分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场地、处置设施等。

  (三)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体系,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纳入本市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充分发挥各区小型医疗机构“最后一公里”、环卫、第三方运输单位等收运体系作用,完善各区短驳集中和自行收运能力。提升医疗废物产生点位的临时贮存能力,提高医疗废物收运处置过程机械化程度,提前筹备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人员集中居住场地,落实收运处置人员的个人防疫要求。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衔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转移管理制度和修订后的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修订危险废物焚烧等地方标准规范。

  (三)提升基础研究能力。优先支持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伴生的危险废物环境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

  十、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区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三)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创新型和技能型兼备的高质量人才。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依法依规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