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监守自盗案件。不过,检方起诉的罪名是盗窃罪,法院更偏向于职务侵占罪。那么,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让办案法官颇感头痛。
去年4月—5月间,施某、张某、蔡某等人在江苏某钢管厂内做起一单“特殊的生意”,施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担任该厂门卫,放其他人偷偷进厂,先后盗窃作案6起,窃得该厂内的废钢板20余吨,总价值人民币68994元,后来,三人将赃物销赃。而就在三人准备再次作案时,警方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张某、蔡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施某的职务之便,共同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在此之前,公诉机关起诉三人的罪名是盗窃。
那么,究竟该认定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呢?有一种意见认为应构成盗罪,理由是,施某系门卫,他是利用其看管后门的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三人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施某与被告人张某、蔡某的每次犯罪行为都利用了施某担任该单位门卫这一职务便利,施某“监守自盗”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
最终,维扬法院依据采用了三人系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意见。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