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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冠名及其它
更新时间:2011-03-02 浏览次数:3078
 

       行业协会只有在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后才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是: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又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冠以行业协会的名称,再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应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行业协会对分支(代表)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业务较多,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开设手续。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报协会备案。

       分支(代表)机构较大的费用开支应事先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任期由行业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设立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该分支(代表)机构的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主任会议通过并报行业协会理事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可以由行业协会理事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成员单位民主选举后,报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具备固定的注册办公场所。一般设立在行业协会的秘书处。如果单独设立的,应当以行业协会名义办理租赁手续,或由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