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关于《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章程》
的修改说明
(经六届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作如下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2006年12月经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正值换届之际,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章程》尚有修改完善的必要。现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的要求,对原《章程》名称及内容作了如下修改调整。
一、《章程》第一条本会名称由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修改为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二、《章程》中“废旧物资”全部改为“再生资源”。
三、《章程》第二条由本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法人修改为由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四、《章程》第四条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在《章程》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六、《章程》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统一颁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行业的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七、《章程》第八条第一款中去掉括号内“在特殊情况下,须经本会依规定审核认定经营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获认行业资质并经许可备案登记”的内容。
八、《章程》第十六条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九、《章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十、删除《章程》第二十六条。
十一《章程》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删除“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