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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财政补贴 扶持物资回收业发展
更新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2467
 
        面对行业在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上遇到的“瓶颈”,高延莉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局。“作为纳入"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新型、节能环保型产业,事实上却要承担其他行业所没有的16.12%的高额税负,在没有任何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行业的发展是难以想象的”。为此,她认为有必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政策扶持不应采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采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扶持回收行业的发展缺乏事实基础,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后序环节,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利润进行征税。一方面,在如此高的税负下,企业的正常经营都面临着十分困难,何来形成利網,也就缺乏所得税的征收依据。另一方面,从行业自身特点看,回收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即使企业能够形成利润,也是屈指可数。以减免所得税的方式进行扶持,可谓蜻蜓点水、缺乏力度,能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只有仅存的少数企业。

  建议国家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实施财政补贴的现实意义

  原有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致使行业形成无序竞争和行业混乱局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予以取消。而扶持、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财政扶持,即中央财政补贴。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回收行业,一方面避免了回收企业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减少了回收企业的资金占用,缓解了回收企业的高额税负压力。

  实施财政补贴的依据

  财政补贴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依据回收企业废旧物资购销数量进行补贴;二是依据回收企业废旧物资的销售额进行补贴。由于废旧物资品种较多,价值差异较大,难以界定补贴标准,操作较为复杂;而依据废旧物资销售额进行补贴,金额单一,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因此可根据回收企业年废旧物资销售额进行补贴。

  实施财政补贴的对象

  对回收行业实行财政补贴不可搞一刀切,要区别对象加以对待,即补贴范围。应从回收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资质、经营期限、回收体系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来确定补贴对象。经营资质易于获取,以其为依据缺乏合理性和针对性。以经营规模、经营期限为依据可抑制回收行业散而乱的局面,扶强做大传统回收企业。因此,可规定在2011年1月1日前年废旧物资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连续经营期限达3年的回收企业享受财政补贴,对销售额不足1亿元,连续经营期限未达3年的不予补贴。让随着退税政策出台后新办的回收企业打消政策投机心理,自发退出市场,以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实施财政补贴的标准

  以“征五退五”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赋率为7.26%为基础,参照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和回收企业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如下:①回收企业年废旧物资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按年销售额的予以补贴。②回收企业年废旧物资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5亿元以下的,按年销售额2%予以补贴。③回收企业年废旧物资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7亿元以下的,按年销售额的3%予以补贴。④回收企业年废旧物资销售额在7亿元以上(含7亿元)10亿元以下的,按年销售额的4%予以补贴。⑤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按5%予以补贴。

  报废汽车拆解行业补贴应得当

  废家电在去年4月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财建[2010]53号)得到了落实,建议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也应参照废家电回收定额补贴办法执行。这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应用,如日本政府规定每拆解一辆汽车给予12000日元左右的补贴,用于处理报废汽车拆解中产生的制冷剂(氟利昂)、安全气囊、和废弃物。根据我国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实际情况,具体补贴标准为:3.5吨以下车辆800元/辆、3.5吨以上车辆500元/辆,凭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报废车辆照片、注销证明、回收证明等有效证件申领。通过对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的定额补贴,以弥补汽车拆解过程中成本费用和对废制冷剂(氟利昂)、安全气囊、废弃物的处置费用。

  “一对一”企业不适用财政补贴

  取消退税后,传统回收企业不存在虚开发票和骗补行为,而“一对一”回收企业存在虛开发票、骗取补贴的空间。一方面,“一对一”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取得更多抵扣,通过虚列成本降低自身税负;另一方面,在虚开多抵的同时,还可获取国家的财政补贴。让“一对一”回收企业享受财政补贴将更加激发市场创办“一对一”回收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扰乱回收市场的经营秩序,增加了行业的税收风险。因此“一对一”回收企业不能适用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