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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个人乱扔生活垃
更新时间:2011-05-30 浏览次数:2144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首次明确提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社会单位将按桶收费,居民收费标准仍在调研当中。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对违规个人将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民意后,“居民不分类投放垃圾将罚款”的条款已被删除。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应增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二)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三)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的条款,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同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条例草案还拟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完善投资体系、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等经济手段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关系。

  基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生活垃圾减量起着重要作用,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