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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章 程》
更新时间:2011-05-31 浏览次数:3526
 

                                                

2003年12月17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6年12月1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2011年4月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RESOURCE RECYCLING ASSOCIATION  缩写: SRR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初整理及简单加工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会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和再生资源的充分回收利用,推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业服务,包括相关的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对涉及本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

(三)制订行业规范,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条例;

(四)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统一颁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行业的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开展经营业务提供指导、咨询、中介、协调,包括组织物资分类整理质量标准制订与审定,组织物资交易展览和行业交流,开展商品和市场调研,协调市场指导价格,拟定回收网络建设布点规划,及引导回收资源集散归口等;

(六)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向会员单位提供本市和全国大、中城市同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改革信息,探索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途径;

(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业务技术、经营管理培训和回收人员持证上岗的岗前培训;

(八)对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服务及相关的有偿服务,包括经营业务技术项目中介和 行业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有偿服务;

(九)在会员中组织、开展业务经营和诚信服务评比活动,对违规、违约单位进行督查并作出处置,对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指导、咨询、协调,培训业务技术人才。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依照章程,讲究道德,遵纪守法,注意政策;

 

(二)诚信公正,维护公益,实事求是,回报社会;

(三)不以服务营利,不以事权谋私,不与会员争利;

(四)坚持自愿、自主、自聘、自筹、自律,保持民间性、民主性、代表性,发挥服务、中介、协调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本会不吸纳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研究的或其它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三)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须提交合乎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规约,维护本会形象;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同时须交回本会颁发的据以证明会员身份的一切有关物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行业资质年检的,概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公示。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规定及工作条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工作。常务理事会适当注意老、中、青三结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宜保持适当比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与理事会保持同步。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推举。特殊情况下由常务理事会增补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增补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按照逐步职业化的精神,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各工作处是理事会决定设立的所在派驻地片区的代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本会秘书长的协调下,根据本会宗旨负责开展派驻地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服务和其他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代表本会配合当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业治安管理、市场管理等工作。各工作处不得脱离本会擅自开展涉业活动。

各工作处实行执行代表履职负责制,依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统一运作机制开展工作;重要事项由执行代表召集派驻地片区内理事集中商议、共同议决,并形成文字向秘书处报告;重大议决作出的决定,须经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和其他必要费项(如行业规约中规定的管理费项等),上述费项的列收,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实体机构例外)。

本会按照《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团体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精神,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报业务主管部门并报请市社团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以及符合规定的经费列支,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主办人员,并相应配备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工作处不单独收取与行业相关的费用,如发生相关的(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费收入,按发生金额由本会财务统一归集入帐,归本会所有。各工作处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本会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获得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