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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8月1日实施
更新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2308
 
        由环境保护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发展改革委主任、海关总署署长、质检总局局长联合签署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罚则、附则,细分为五十五条。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这个办法不一致的,以这个办法为准。